第四章 組織受職權 |
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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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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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
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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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長一人,連選得連任一次,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之當然主席。 |
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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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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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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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大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解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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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其退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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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其退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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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
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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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任期與該屆理事同。 |
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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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基金會及研究中心,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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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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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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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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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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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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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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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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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認會員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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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廿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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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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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會員入會或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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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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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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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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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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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要會務事項。 |
第廿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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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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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襄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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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其職權;但理事長末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廿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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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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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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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常務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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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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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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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廿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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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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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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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監事會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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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集監事會。 |
1991年9月修訂 |
第 一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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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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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本會對國內公民營機關委託各尺度地圖編印、教育業務之服務、拓展會務,發揮創會宗旨。 |
第 二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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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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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援對象:國內外公民營機關、學校、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等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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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單位:團體會員、專案作業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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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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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種比例尺地圖之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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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用圖及地圖集之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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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製圖教育、諮詢與推廣。 |
第 三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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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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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項代辦業務隻承受,均得提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研討、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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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服務委員為實際執行單位,其執行方式得依個案性質提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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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均可接洽代辦業務。 |
第 四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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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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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到委託代辦之個人或團體會員,即向服務委員會反應,並商擬工作計畫預算及安排作業時程,向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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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研討決議接辦後,以會函復委託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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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單位同意委託後即行簽訂協議書或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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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俟委託單位經費撥付到會後即飭作業單位(小組)展間作業,並撥交作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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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期間委託單位要求或基於作業需要必須變更計畫時,得協調雙方同意後變更之,並於理監事聯席會議報備。 |
第 五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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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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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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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實加強實施品質管制,達到精度標準與如期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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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嚴密管制各項經費杜絕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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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制要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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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管制小組確依工作計劃管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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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制小組定(適)時赴作業單位(小組)實施品質與進度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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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制小組檢查後應撰檢查報告,並分送理事長、秘書長、服務委員會及理監事聯席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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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制小組與作業單位(小組)得推收代表將半成果(品),攜至委託單位校驗,或由委託單位收負製作業單位為之。 |
第 六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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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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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果完成後應由管制小組作品質鑑定後,在交委託單位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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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單位如欲早日獲得該項成果應用時,作業單位可於取得收據後逕行交付,並副知相關人員(同管制小組檢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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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果驗收不合標準時,應用作業單位(小組)負責修正或重行製作,不得要求另行增加或補助任何經費。 |
第 七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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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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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分析:包括人工費(含薪給)、材料費及費用等,由承辦作業單位(小組)計算後列入工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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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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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費:含室內、室外(野外)作業所需之交通、差旅、雇工、搬運及個案所需之人工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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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費:按實際需要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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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費用:含作業單位(小組)費用及本會管理費,按個案性質計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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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業單位(小組)人工或材料不足時,得在該案內酌予調整費用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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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制小組所需之費用得列入全案經費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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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案完成後二個月內辦理經費結算,並送監會核結。 |
第 八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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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本規定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 |
2018年5月12日 第1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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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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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圖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鼓勵青年學子對地圖學與地圖應用之相關研究,特設立碩、博士論文獎(以下簡稱本論文獎)。 |
第 二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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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獎頒發對象為國內大專院校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畢業兩年內之畢業生,申請人不限為本學會會員。惟同篇論文以參加一次為限,且若已於他會獲得碩、博士論文獎等相關獎項,不得重複申請。 |
第 三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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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獎分為「碩士論文獎」與「博士論文獎」兩項,由申請人自行申請。申請文件均以電子檔寄至本會秘書處信箱 (ccartoa@gmail.com),包含申請書、畢業證書影本、參選論文全文。 |
第 四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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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論文獎,本學會特設立評審委員會,以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學術及編輯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再由學術委員會提名3-5名,經理事長同意後組成之,負責本論文獎評選事宜。 |
第 五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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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委員如為候選人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應自行迴避該獎項之評選作業。 |
第 六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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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確認申請稿件資料無缺漏後,交予評審委員會評選。每一獎項得選出1至2篇作品。 |
第 七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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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會於該年度研討會暨會員大會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予獲獎人。「碩士論文獎」獎金為新台幣陸仟元整、「博士論文獎」獎金為新台幣捌仟元整。 |
第 八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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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人應於領獎前同意成為本學會會員,個人入會費及該年度會費從得獎獎金中支付。得獎論文必須於本學會該年度之研討會進行口頭論文發表。 |
第 九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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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論文如有抄襲、不當引用或不法情事,本會得取銷該獎項,其所涉及之法律責任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第 十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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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