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圖學會章程

學會章程 代辦業務作業管制規定 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地圖學會章程
2010年10月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地圖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 Cartographic Association,簡稱C.C.A.
第 三 條
本會為公益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促進地圖相關之學術研究及提昇我國地圖水準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從事地圖科技與學術研究,推動我製圖水準之提昇。
    (二)舉辦學術研討會,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三)成立地圖資料庫,編繪製印及發行有關地圖及書刊。
    (四)發展地圖資訊系統與電腦輔助繪圖實務。
    (五)接受地圖顧問與委託服務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從事地圖相關業務人員及學術研究者,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由理事或監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並派二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會員: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且在學學生,備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學生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對地圖有卓越貢獻者,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五)贊助會員:對本會會務推展著有貢獻者,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永久會員:(一次繳足十年之常年會費者。)
第八 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四)獲贈或優待承購本會出版圖書。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六)惟學生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不具有第(一)、(二)款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出席會員大會。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撤銷者。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後予以退會,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一)團體會員因停業或解散者。
  (二)因案受法律判決褫奪公權者。
  (三)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者。
  (四)損害本會名譽者。

第四章 組織受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埋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連選得連任一次,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之當然主席。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重大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解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七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任期與該屆理事同。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基金會及研究中心,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五)財產之處分。
    (六)追認會員退會。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通過會員入會或退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六)其他重要會務事項。
第廿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襄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其職權;但理事長末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四條 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會議案。
    (三)召集監事會。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應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因故無法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由會員本人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主持會議。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決議,應有應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條
本會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應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卅一條
本會理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一定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
 1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3學生會員:新台幣一佰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3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
 4永久會員: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
    (三)基金孳息。
    (四)贊助捐款。
    (五)補助費。
    (六)委託收益。
    (七)其他合法之收人。
    前項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得經理事會通過增減之。
第卅三條 本會會員經通知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卅四條 本會之預(決)算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卅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地圖學會代辦業務作業管制規定
1991年9月修訂
第 一 條
目的
    為加強本會對國內公民營機關委託各尺度地圖編印、教育業務之服務、拓展會務,發揮創會宗旨。
第 二 條
實施範圍
    (一)支援對象:國內外公民營機關、學校、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等單位。
    (二)實施單位:團體會員、專案作業小組。
    (三)代辦項目:
    1各種比例尺地圖之編印。
    2教育用圖及地圖集之編印。
    3製圖教育、諮詢與推廣。
第 三 條
職責劃分
    (一)各項代辦業務隻承受,均得提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研討、決議。
    (二)本會服務委員為實際執行單位,其執行方式得依個案性質提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
    (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均可接洽代辦業務。
第 四 條
作業程序
    (一)接到委託代辦之個人或團體會員,即向服務委員會反應,並商擬工作計畫預算及安排作業時程,向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報。
    (二)經研討決議接辦後,以會函復委託單位。
    (三)委託單位同意委託後即行簽訂協議書或契約書。
    (四)俟委託單位經費撥付到會後即飭作業單位(小組)展間作業,並撥交作業費。
    (五)作業期間委託單位要求或基於作業需要必須變更計畫時,得協調雙方同意後變更之,並於理監事聯席會議報備。
第 五 條
管制程序
    (一)管制原理
    1確實加強實施品質管制,達到精度標準與如期解繳。
    2嚴密管制各項經費杜絕浪費。
    (二)管制要領
    1成立管制小組確依工作計劃管制之。
    2管制小組定(適)時赴作業單位(小組)實施品質與進度檢查。
    3管制小組檢查後應撰檢查報告,並分送理事長、秘書長、服務委員會及理監事聯席會。
    4管制小組與作業單位(小組)得推收代表將半成果(品),攜至委託單位校驗,或由委託單位收負製作業單位為之。
第 六 條
成果驗收
    (一)成果完成後應由管制小組作品質鑑定後,在交委託單位驗收。
    (二)委託單位如欲早日獲得該項成果應用時,作業單位可於取得收據後逕行交付,並副知相關人員(同管制小組檢查報告)。
    (三)成果驗收不合標準時,應用作業單位(小組)負責修正或重行製作,不得要求另行增加或補助任何經費。
第 七 條
財務管理
    (一)經費分析:包括人工費(含薪給)、材料費及費用等,由承辦作業單位(小組)計算後列入工作計畫。
    (二)經費運用:
    1人工費:含室內、室外(野外)作業所需之交通、差旅、雇工、搬運及個案所需之人工等費用。
    2材料費:按實際需要列之。
    3費用:含作業單位(小組)費用及本會管理費,按個案性質計列。
    4作業單位(小組)人工或材料不足時,得在該案內酌予調整費用支援。
    5管制小組所需之費用得列入全案經費內。
    (三)每案完成後二個月內辦理經費結算,並送監會核結。
第 八 條
其他
本規定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

 

中華民國地圖學會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2010年4月修訂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地圖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中華民國地圖學會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地圖技術相關學術研討會活動之規劃、籌備及辦理事宜。
    2促進國內、外學術及應用部門之交流。
    3引進國際地圖發展之理論與技術。
    4地圖教育、訓練及其教學內容之規劃。
    5舉辦地圖相關競賽活動。
    6其他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5至9人,由理事長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主任委員經由委員中推選,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成員均配合理監事會之任期聘任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經常會期每6個月1次,惟主任委員得視需要臨時召集之;對各項活動籌備工作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共同辦理之。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簡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